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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法院小区现场审案 群众拍手称赞

2015-10-24 13:52  陕西传媒网

10月23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人民小区,当庭判处被告人王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完后,被告人落下悔恨的泪水,社区群众拍手称赞。

王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2012年、2014年被判处过刑罚,2015 年4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的王刚并未悔改,2015年5月18日11时许,王刚窜至西安市阎良区一四一医院门诊楼前,使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撬开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锁,将该自行车盗走后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西安市阎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50元。

2015年5月27日10时许,王刚窜至西安市阎良区一四一医院门诊楼前,使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撬开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锁,欲骑该车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西安市阎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刚在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刚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刚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因为自己一次次的盗窃,现在已是妻离子散,家庭破裂,这次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社区群众也向法官表示,“今天的审判活动让我们群众近距离的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也提升了我们的安全感,违法犯罪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希望犯罪分子能够真心悔过,认真改造,回归社会以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本文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秦峰 通讯员 王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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