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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诗人留19万元遗产 法院判归诗友“处置”

2015-10-12 11:05  兵马俑在线

本报讯 (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蔡晋权)

女诗人裴智去世前,立下遗嘱去世后要把银行存款全部用于捐资助学,并委托诗友闫凤仪帮忙办理。然而女诗人的外甥女裴某以“养女”身份将19万余元存款全部取出,无奈,诗友将对方和银行告上法庭(本报曾报道),要求交出存款,由自己履行遗嘱执行人的义务,完成女诗人遗愿。昨日记者获悉,这起持续1年多的诉讼有了结果,法院判决裴某在闫凤仪联系到受捐单位或个人后10日内,将19万余元存款支付。

2014年8月4日,女诗人裴智去世,她生前留下3份遗嘱,其中一份委托诗友闫凤仪处理后事,以及帮忙联系银行存款全部用于捐资助学事宜。裴智去世后不久,闫凤仪持对方银行卡查询存款余额时,被告知裴智的外甥女裴某已将银行卡挂失,之后19万余元存款也全部被取走。闫凤仪认为,自己是遗嘱执行人,银行侵害了她执行遗嘱的权利,遂起诉到碑林区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解除挂失,裴某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0月,碑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裴某自称是女诗人的养女,系合法继承人,在庭审中裴某还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并提出笔迹鉴定。2015年5月11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记是同一人书写”。2015年8月初,此案继续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均表示无异议。

昨日,闫凤仪收到了碑林区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定,闫凤仪所持遗嘱系裴智生前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合法有效。根据裴智生前遗愿,闫凤仪有权遵照其遗愿,及时联系受捐单位或个人,将遗产捐赠。裴某应当遵守裴智遗愿,配合闫凤仪实现遗愿,其本人无权占有,应予以退还。至于闫凤仪认为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银行按照相关业务规定办理挂失,补卡、取款、销卡业务,并不存在过错行为。(2015年10月1日《西安晚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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