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便利企业登记注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要求,区政务中心自9月28日起,对新办企业从原来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变为由工商机关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9月28日之前办理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版营业执照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此期间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