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网购而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引来广泛关注。原告李先生在淘宝网购买外贸登山鞋一双,收货后发现鞋子与网店及客服描述不符,鞋垫并非原装,且存在车线、跳线等问题,原告李先生认为卖家在已知和应知商品瑕疵的情况下说没有任何瑕疵属于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故将淘宝卖家诉至碑林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鞋款128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被告张先生(淘宝卖家)辩称其在网店详情页及购前须知里已告知外贸尾货的一些情况及瑕疵问题,没有隐瞒真相,不构成故意误导及欺骗消费者,且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其主动提出不满意可以退换,并承担来回邮费,不给原告带来任何经济损失,更加证明欺骗不成立。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后又被发回重审。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主审法官连晓欢及法官助理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辩法析理,力促双方达成调解。特别是对于被告卖家,因其身在江苏南京,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考虑,多次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与其沟通调解事宜。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愿意支付原告双倍购鞋款256元,并当庭履行。
(李慧)(2015年9月17日《西安日报》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