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借为他人介绍工作的名义骗取现金48600元,最终领刑。近日,经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3年12月份,乔某和付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得知,付某某的堂弟付某想在亭口周边找工作,乔某便虚构了自己有熟人能够在某大型煤矿以及煤矿洗煤厂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付某、张某的信任,进而以安排工作为名分别骗取付某、张某现金各15000元。
2014年6月,乔某通过张某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张某某现金18600元。乔某将赃款48600元全部予以挥霍。2014年8月11日,在付某、张某、张某某的多次催促退款下,分别向三人出具了收条,并承诺于2014年8月20日退款。届时并未兑现。同年8月下旬,乔某之父代乔某退赔了付某10000元,张某、张某某各5000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乔某抓获归案。
法院鉴于乔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受害人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秦峰 通讯员 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