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编办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近期,周至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的意见》(周办发[2014]2号),下发全县各镇、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要求遵照执行。
一是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必须坚持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承办,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制度。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二是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行政机构按照省、市规定的限额设置,行政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设置,不搞上下对应。工作任务增加的,所需机构编制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不增加行政编制。任务减少的部门,实行相应的减编减员。
三是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外,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编制,做到只减不增。社会公益类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机构编制的,在现有总量中调整,确保总量不增加。严控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能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严禁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四是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审批制度,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1、编制部门要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约束机制。只有在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2、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单位进人严格按照“编制审批在先”的原则,履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凡未按规定程序进人的,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社保等手续,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无限制的增长。
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按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