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两高三部”颁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沿用了二十多年的人体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废止后,给处于新旧标准交替过程中故意伤害案件的审查起诉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虽然最高法在2014年对此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在实际运用中还必须严格把关、仔细审查、结合新旧标准综合分析,才能既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又能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高陵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马某故意伤害案就正好处于新旧标准交替之际。该案件的伤害行为发生在2013年8月,被害人的伤情在2013年10月已经被鉴定为轻伤,且双方均无异议,再加之有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马某被起诉判刑已毫无悬念。但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的伤情为眶部单纯性骨折,虽然依据1990年轻伤鉴定标准属于轻伤,但根据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伤情有可能只构成轻微伤。为严格依照2014年“最高法”针对新旧鉴定标准适用时确立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避免在新旧标准交替之际出现错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要求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的伤情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重新鉴定。后经过鉴定机关重新鉴定后,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马某也因此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在新旧鉴定标准交替之际,亦是最容易出错的时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只有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严把办案质量关,才能确保不出差错,不办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