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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同名当本主法官巧断双生案 一起同名同姓证券案在阎良法院审结

2014-03-31 10:03  兵马俑在线

本报讯(记者陈新)昨天上午,一起同名同姓的证券奇案在阎良法院审结。

事情说来话长,1998年,某公司文秘将本应发给林妍(小)的股权证(该证没有现金价值,其对应的身份信息为小林妍)误发给同单位的林妍(大)。2001年6月,林妍(大)持证开户,开始炒股。后因行情低迷,便不再交易。

2010年,眼看行情看涨,林妍(小)欲入市炒股。谁知在开户时,林妍(小)被意外告知其名下有股票若干,林妍(小)禁不住喜出望外。

2011年,林妍(大)到营业部查看自己股票信息时,发现该账户已至他人名下,自己不能交易,遂找营业部理论。营业部通知林妍(小)协商处理。但林妍(小)却始终不予配合。无奈,林妍(大)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林妍(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妍(小)归还其证券账户的*ST传媒300股和春兰股份1000股,并赔偿损失5000元。庭审中,大小林妍对涉案账户的股票权属争论不下,均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所有人。面对争议,法庭不得不宣布择日开庭。

休庭后,法庭依职权调取了该股权证下相关原始交易证据。但如何利用相关资料方能查明真相,却让法庭犯了难。因为,陈述与法院调取信息一致的一方当事人才应是真正的权利人。而法庭无论首先询问何方当事人,都会对对方不公,会让对方知晓其可能并不知道的交易详情,就会使案件进入胶着,有失公允。

对此,阎良法院组织资深法官认真进行了研讨,形成了复庭时以问卷形式同时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策略。复庭时,法庭就1.涉案争议的开户是否本人办理;2.预留密码;3.开户后,先后在争议账户存钱几次,具体数额;4.先后共操作了何只股票;5.委托方式是现场,还是非现场;是手工、电话,还是磁卡、自助;6.开户后长期持有的股票有没有,分别是什么;7.开户后的交易是否频繁;8.资金资金账户有几个;9.与对方之间是否有过合伙或委托炒股的协议等只有亲历才知真情的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当庭发放了问卷,并限时开放答卷。

问卷收回后,法庭出示了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资料。因真正的权利人林妍(大)的回答与留痕资料高度一致,而林妍(小)的回答与留痕资料相去甚远,真相自然一目了然。

至此,法庭仍不失时机,继续进行调解。证据面前,林妍(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林妍(大)亦对林妍(小)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前,双方对涉案账户内所发生的所有业务予以确认,林妍(大)将其持有的股证原件返还林妍(小);林妍(小)返还林妍(大)10000元;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涉案账户内的资金、股票,均归林妍(小)所有等。

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迅即履行了各自义务。面对这起双生奇案,林妍(大)对法官的智慧及缜密的思维钦佩不已,并连连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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