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尽管政府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制定了统一补偿标准,但由于被拆迁对象对同类房屋的结构、装修、价格等问题的认同上存在差异;村民对建在集体土地上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估价混同;甚至存在个别讲人情、论亲疏,对拆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标的物的估价存在异议,致使被拆迁人之间相互攀比,引发矛盾。
2、由于现行的有关拆迁安置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有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给拆迁安置造成一定的难度。
3、部分拆迁单位及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配合,漫天要价,导致有些城改项目的拆迁工作进行难以彻底。
4、拆迁安置工作较为滞后,超期过渡现象严重。由于手续办理缓慢,导致项目建设周期拉长,超期过渡现象普遍存在。
5、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难以解决。被拆迁后,农民生存转型较难,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解决周期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