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广东某运输公司向西安某客车公司购买了10辆客车,价值500余万元,但截至2013年年底,运输公司仍欠客车公司货款30万元,迫于无奈,客车公司将运输公司诉至西安市阎良区法院,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车款30万元、利息170万元及违约金90余万元,共计290余万元。
阎良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向被告运输公司邮寄送达,被告公司接收后,及时与区法院取得联系。通过沟通,办案法官了解到:原、被告间车辆买卖原本即约定分期付款,但被告购买车辆后,因本地火车、高铁等交通方式的迅速发展,给其公路客车运输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公司经营效益一直不佳,加之前两年,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导致的巨额赔偿,使公司的生存愈加艰难;被告其实每年都在向原告付款,只是因能力有限,付款数额不足才导致至今仍有欠款,原、被告关系也一直和睦,所以被告希望法院能对原、被告间的纠纷主持予以调解。了解案件详情后,法官立即告知被告,其拖欠货款十年属严重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的责任,被告如果想要调解处理本案,则应向原告展示其充分的诚意,以期原告的谅解。此后,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原、被告双方调解意向,为案件作了充分的庭前准备。
2013年12月2日,开庭当天,原、被告双方公司负责人及代理人一大早都来到区法院参加诉讼,双方均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长达3个小时的析理说法,被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违约行为的严重性,为了表示自己调解的诚意,被告负责人当即联系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了货款30万元,原告被被告的付款行为感动,最终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3年12月底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68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考虑到被告是外地公司,往来法院路途遥远,费时费力,于是法官主动牺牲中午休息时间,加班制作调解书,于下午上班时向双方进行了送达。
最终,一起拖欠十年的买卖纠纷,经过法官充分的庭前沟通、耐心细致的调解,在开庭当天得以调解解决,并同时履行30万元案款,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