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色情服务为幌子,“卖淫女”收取“服务费”后,团伙男成员入室以“路费”、“保证金”等虚构收费项目,对招嫖人员进行敲诈勒索。4月29日上午,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张某某3人通过预谋并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幌子,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我市碑林区、雁塔区酒店及被害人租住地借机实施敲诈招嫖人员财物的行为,由此,3人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的方式,非法占用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出量刑建议。
庭审中,赵某某等3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他和被告人姚某某是“狱友”,两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关押在一起时所相识,与被告人张某某是偶然认识。他通过在网上认识的“晓晓”(无法落实真实身份)获得招嫖人员联系方式及招嫖位置信息,采用“仙人跳”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主要还是利用被害人不敢声张的心理,非法所得钱财由3人平均分配。本案将择期宣判。(5月1日 西安日报 9版)(5月1日 三秦都市报 A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