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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组织收看省人大省政府宣传贯彻《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电视电话会议

2017-12-14 09:30  来源:碑林区人民政府网站  兵马俑在线

12月13日上午,12月13日,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区政府副区长王小育同志及区人大、区级机关各相关委局、街道办事处共30余家单位分管领导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新颁布的《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条例》于2017年9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县级以上政府国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应当将城镇、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蓄水引水调水、交通干线、输电输油输气等基础设施及其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作为防护重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鼓励单位或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于及时提供前兆信息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和下列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行为:(一)在崩塌、滑坡前缘坡脚釆石、取土、挖沙或者在后缘堆放渣土;(二)在泥石流沟谷釆伐林木、堆放渣土。

地质灾害成因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认定。属于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认定;责任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划分责任。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成因与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避灾搬迁方面,条例规定,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组织拆除房屋、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并实施环境恢复治理。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人大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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